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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李国昌(学院党委副书记)副组长:郭晓翔(教务处副处长)马秋凤(公共教学部主任)陈  婵(旅游管理系主任)王诗洋(城市管理系主任)赵  君(经济管理系副主任)组  员:职业汉语课程组教师及各院系教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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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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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发,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创办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法政集团董事长、北京王府学校总校长,大连嘉汇教育集团董事长、总校长,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校长

王广发董事长还是北京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南南合作促进会副会长、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副理事长、全球化智库(CCG)资深副主席、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会长、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思维与领导能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创新工程高端智库项目特邀研究员、外交学院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理事长、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终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创业导师、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英国 AQA 中国首席顾问、江苏教育现代化研究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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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表时间:2020-05-15 17:22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院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2)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3)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较差的;

(2)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4)酗酒后违纪的;

(5)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学生党员、干部违纪或知情不报纵容包庇者;

(7)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处罚: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2)已获奖学金者或助学金,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或助学金。

(3)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达二次,或者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三次者,以德育不及格论处,只发给结业证书。

(4)损害公私财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责令责任方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5)处分解除前不得列为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1)受到公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通过互联网或通讯工具等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行政区域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6)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7)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宿管人员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未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私自调整或占用学生宿舍,经指出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故意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纸屑、堵塞下水道等,经教育不改者,除责成赔偿损失意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晚归者第一次给予系内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在校外租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时搬回,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出现爬铁门(防盗网)、养动物,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限时处理掉所养动物;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形式(麻将、扑克等)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赌资200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赌资200—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赌资超过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党员、干部知情不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阅览证及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出现爬墙、冲岗、谩骂门卫等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

①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③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④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

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致他人轻微伤者,除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①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②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6)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造成后果者,除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架事件终止后或在学院有关部门处理结束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持械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处理打架时间中,不通过学院的有关部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1)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除了退还非法所得外,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旷课者(含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20学时以上(含20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返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校园网或互联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或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字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者隐私权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或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用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4)隐匿、毁弃或者私开他人邮件、书信、电报的;

(5)非法刺探、偷窥、收集、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的;

(6)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的;

(7)通过互联网、广播或印刷、张贴、散布大小字报侮辱和诽谤、诬告他人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毁学院名誉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违章成立社团或学术团体的,依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学生成立校际间团体,应按国务院1989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违者,除执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罚外,附加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在本校内(组成人员及活动范围均在校内)成立学术、学习娱乐等类社团,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在十天内补办报批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继续活动者,责其解散并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处分;

(3)按照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和(86)教政字009号文件精神,学生不得在校内或校际间成立“同乡会”一类团体。对发起、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一般参与者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且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校园或歌厅、舞厅、酒店、宾馆等场所从事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学生酗酒的,给予记过处分;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5)制作、销售、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的录像、磁盘、光盘、书刊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在评优及奖学金、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条学生或学生组织在校内外铅印发行报刊(含内部发行报刊),须经省新闻出版部分批准。未经批准报刊,不准擅自创办、发行。没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拒不执行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或学生组织在校内交流油印、打印报刊,须经过院主管部门批准。对违者批评教育,并在十天内补办报刊报批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继续发行者,责其停刊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经营活动(经学院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有破坏公物、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送交院后勤保卫处处理并通报其接受单位。


第三十四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必须给予处分的,经学院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处分权限

(1)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报处分材料和处理意见给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定行文处分。

(2)实施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由各系(部)报处分材料和处理意见给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查和作处理意见,呈院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文。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3)对违纪行为一般应在10天内及时处理完毕,不得拖延。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查时间,应当呈报上级领导批准。

(4)在下列情况下,有关系(部)和院学生工作处应分别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①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院后勤保卫处审核;

②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应会同院教务处审核;

③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院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的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处分程序

(1)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学生违纪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②各种物证等材料。③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④其他旁证材料。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在必要时可直接或会同系(部)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处分报批。实施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各系(部)送学生违纪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到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行文做出处分决定。实施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各系(部)将学生违纪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送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示,再呈交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3)下达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下的,由学生工作处行文;留校察看以上的,由学院行文。行文日期即为处分决定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4)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有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人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报告中记明拒收原因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本人宿舍,视为送达。对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送达或邮寄发送,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自公告发布或邮寄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在行文一周内以电话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5)公布。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处分在全院内公布。

(6)归档。学生工作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归入学生档案,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并备案。

第四十条受到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的学生,在学院下达开除学籍或退学决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与后勤保卫处协同强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工作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四十二条处分解除

(1)学生受到处分后的定期教育和考察。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定期教育考察,教育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树立信心,积极进去,并记录学生受处分后的思想品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学生能否解除处分的依据。

(2)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未受到任何通报批评和处分,进步明显者,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教育和考察合格的,三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记过处分的,经教育和考察合格的,半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和考察合格的,一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3)解除处分的程序

①受处分学生撰写自我鉴定材料。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本人将受处分满二个月后(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二个月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各方面表现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四个月后,将此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期满后,学生本人将受处分后一年来的思想品行、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②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必须先由本人解除处分申请和自我鉴定材料,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班级组织评议,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全面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③受记过以下处分的,经学生工作处核实、审查,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公示,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生工作处核实、审查,报院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公示,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④学生工作处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张榜公布。

⑤学生将学生上次处分决定从档案中取出,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并备案。

(4)受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解除处分:

①在校期间受到同一性质两次以上处分,其中一次为记过以上处分的。

②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院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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