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发,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创办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法政集团董事长、北京王府学校总校长,大连嘉汇教育集团董事长、总校长,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校长。
王广发董事长还是北京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南南合作促进会副会长、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副理事长、全球化智库(CCG)资深副主席、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会长、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思维与领导能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创新工程高端智库项目特邀研究员、外交学院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理事长、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终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创业导师、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英国 AQA 中国首席顾问、江苏教育现代化研究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原副主席。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发表时间:2020-05-15 17:21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留校察看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留校察看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系(部)、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人可以列席参加。(办公室设在院团委,由团委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3)做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四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算起。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1)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2)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3)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要求; (4)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至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5)申诉人就同一件事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处理意见,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的省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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