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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李国昌(学院党委副书记)副组长:郭晓翔(教务处副处长)马秋凤(公共教学部主任)陈  婵(旅游管理系主任)王诗洋(城市管理系主任)赵  君(经济管理系副主任)组  员:职业汉语课程组教师及各院系教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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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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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发,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创办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法政集团董事长、北京王府学校总校长,大连嘉汇教育集团董事长、总校长,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校长

王广发董事长还是北京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南南合作促进会副会长、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副理事长、全球化智库(CCG)资深副主席、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会长、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思维与领导能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创新工程高端智库项目特邀研究员、外交学院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理事长、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终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创业导师、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英国 AQA 中国首席顾问、江苏教育现代化研究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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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表时间:2022-04-08 14: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能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

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训导、警示,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

(五)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表现良好。

(六)情节及后果轻微。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若态度及性质恶劣,视情况给予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赔。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

(五)包庇其他违纪行为。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八)已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十)有较严重后果。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

事,扰乱社会和学院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一)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

罪的,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盗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脏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

(八)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

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聚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况、态度、性

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对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拒不执行学校宿舍安排,遭自调换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将猫狗等宠物带入校园寝室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高声喧哗、向外高空抛物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和寝室内经商、摊设点、流动销售,或学生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对无故旷课(包含讲座、集会、晨跑、班会课、自习课等)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21-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36-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者,在上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在教学实习、教育实习、校集体活动日,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连续两周及以上(含两周)未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刀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外出实习、实训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违反交通造成不良后果,穿拖鞋骑车的,骑车载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ニ十二条学生因违纪违规需要被给予处分,应由学生的

辅导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办公会通过,最后形成处分文件。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凡学生违纪由牵头调查部门对其违纪情况

进行全面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应包括学生本人的陈述材料,对违纪事实及情节的证明材料等)。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时,牵头调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权限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1.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拟处分告知书;

2.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四)下达处分决定书。行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处分决定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的辅导员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在行文一周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对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由学生本人在处分文件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辅导员记录在案。

第ニ十四条考试中有遗反以下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劝阻无效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仍继续答题,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五条考试中有违反以下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二)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抽烟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相关物品带出考场的未经允许,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相关物品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卡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案上标记信息的;

(六)扰乱考场工作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违反其他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六条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各;

(二)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接受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场内容等,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场有关资料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拿回修改试卷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窈取或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案、草稿纸或者威胁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偷袭试卷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号功能的设备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设备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与他人预谋共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院下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学生如果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按《三亚城市职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二)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处分执行及影响期的解除

第三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分别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六个月

(三)记过: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六至十二个月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但一般不得少于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十ニ个月。留校察看期间未发生应受处分的纪行的,到期可解除处分影响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受处分的,应当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毕业学生未解除处分影响期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颁发毕业证书。处分影响期解除后,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处分呈报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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